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因恐嚇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鍾春梅 訴訟代理人 蔡富強 律師被告 鄒謝鳳英
鄒文娟 徐陽光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941號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桂興
法官林晏如法官陳芃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