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279號原告 陳再來 法定代理人 林麗鳳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 律師複代理人 莊志遠 律師被告 林威諺 訴訟代理人 林玉芬 律師複代理人 王資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6月9日上午10點4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