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18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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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841號
原告 張瓊瑜 即小島民商行
被告登峰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奕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750元,應徵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