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調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411號

聲請人 江秉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簡林清葉 間拆除地上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及同段206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地籍異動索引資料到院。

二、聲請人另應提出相對人簡林清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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