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411號
聲請人 江秉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簡林清葉 間拆除地上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及同段206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地籍異動索引資料到院。
二、聲請人另應提出相對人簡林清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王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