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6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臺IC板貳片(魔術方塊、格鬥天王各壹片)、現金新臺幣玖仟叁佰伍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陳志吉涉嫌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部分,業經聲請人以99年度偵字第12956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在案,而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臺IC板2片(魔術方塊、格鬥天王各1片)、營業所得新臺幣(下同)9,350元,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志吉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295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偵查卷宗可稽。次查,上開案件經警扣得東方明珠、 金歡禧 禮品販賣機、魔術方塊、格鬥天王遊戲機臺之IC板各1片及機具內之營業所得現金合計9,350元,有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紙在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12956號卷第6頁),訊據被告於偵查中供稱:「魔術方塊」、「格鬥天王」是伊從頂讓的時候店裡就有擺放,是前手給伊的,另外兩台是伊營業之後,才由別人寄放的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2956號卷第10頁);於警詢中供稱:警方會同伊清點機臺內營利所得,於東方明珠禮品販賣機內4,100元、金歡禧禮品販賣機內3,100元、魔術方塊內1,720元、格鬥天王內430元,總計9,350元等語(見上開案件警卷第4頁),足認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臺IC板魔術方塊、格鬥天王各1片及現金9,350元,均係被告所有,分別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