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81號原告 楊博勛 被告 黃宇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74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莊仁杰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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