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76號原告 余俐香 被告 趙秀蘭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5年度易字第83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李毓華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書記官吳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