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家繼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原告 張瑞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伍張銀杏 等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遺產之不動產,均尚未由被繼承人 張位 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法院自不得准為任何與處分有關之行為。而不動產之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除經繼承人全體同意,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外,均應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土地法第73條第1項、土地登記規則第12
0條第1項亦有規定。被繼承人張位之繼承人,除原告外,尚有其他人,則由原告或其他繼承人單獨出面,均可為全體繼承人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根本無須協同為之,倘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而直接訴請分割遺產,即屬無從准許,是原告應提出本件遺產之不動產業已辦理繼承登記之證明文件【即補正不動產為被繼承人張位之繼承人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並提出已辦畢繼承登記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均應含所有權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如原告向地政機關申辦繼承登記時發生事實上之困難,請陳報本院。
二、請提出張○合「三女」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張○補之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立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書記官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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