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222號聲請人 許雅芬 相對人財團法人上善長青環境保護基金會法定代理人許雅芬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上善長青環境保護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之修正後條文內容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上善長青環境保護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因修正變更,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新舊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主管機關准予修訂之公函等,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修訂捐助章程之民國109年6月28日董事會會議紀錄、新舊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等為證,信為真正。又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及財團法人法規定亦無抵觸,上開變更之捐助章程並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7月7日環署綜字第1090050863號函同意變更,有函文在卷可佐。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爰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