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42號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43樓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4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法院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