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34號聲請人 月榮田 代理人 謝俊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1年度司催字第58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8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1年12月1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2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啟丞┌─────────────────────────────────┐│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雙禧園建設開發│臺灣土地銀│102年1月5日│60,000元│36510│││有限公司 陳明諒 │行大灣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