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法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65號聲請人 吳瑞鵬 即財團法人基督教美國南長老會台灣差會之
董事長代理人 林惠雯 相對人財團法人基督教美國南長老會台灣差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督教美國南長老會台灣差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基督教美國南長老會台灣差會捐助章程第三、四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至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基督教美國南長老會台灣差會之董事長,該會係於民國47年1月29日經臺灣省政府以府民(一)字第113129號通知許可設立,聲請本院登記處於112年2月9日核准變更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4冊第27頁第56號)在案。該會於111年10月5日經第22屆第12次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事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基督教美國南長老會台灣差會第22屆第12次董事會議紀錄、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見本院卷第15-45頁)。而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督教美國南長老會台灣差會之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第3、4條部分,分別係就該財團法人基督教美國南長老會台灣差會財產支出之標準之及董事之資格、名額、任期所為修正,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亦未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是聲請人聲請變更此部分條文,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第9條部分,僅屬章程施行及修正程序,尚非涉及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依上開說明,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另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書記官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