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簡調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簡調字第231號聲請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上列聲請人與間相對人 毛銀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調解之聲請駁回,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毛銀山於民國109年7月30日死亡,有本院職權調閱之除戶戶籍謄本可稽。則本件當事人之狀況不能調解,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司法事務官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