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7號上訴人 余國龍 被上訴人 張貴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牧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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