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自字第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自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自字第4號自訴人 許煌
呂宗慶 上列自訴人等自訴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許煌、呂宗慶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及同法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許煌、呂宗慶因強盜等案件提起自訴,然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有卷附刑事自訴狀可稽,經核與刑事訴訟法上開規定之意旨不符,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爰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者,即諭知不受理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273條第6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乃瑋
法官施函妤法官陳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