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8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8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8529號債權人站前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權人已向主管機關報備登記之証明文件。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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