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三五號原告乙○○被告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乙○○住臺北縣三重市○○街○○○巷○○弄○號四樓」、「被告丙○○住臺北縣土城市○○路○○巷○○弄○號一樓」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原告乙○○住桃園縣桃園市○○街○○巷○弄○○號」、「被告丙○○住臺北縣三重市○○街○○○巷○○弄○號四樓居臺北縣土城市○○路○○巷○○弄○號一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