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7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乙○○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在案;茲因被告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經聲請人按址傳喚、拘提不獲,亦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現無在監、在押等情,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暨拘提不獲報告書等資料在卷可憑,堪認被告確已逃匿,因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二萬元。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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