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174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理人 柯美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江正雄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
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江正雄積欠電信費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江正雄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105年9月6日申請書所載,資費方案為4G資費998,債權人提出帳單所載基本資費方案4G暢打資費1399型,專案補償款繳款單所載專案合約生效日2018/12/10不符,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2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4G暢打資費1399型申請書、專案補償款約定條款,該裁定於109年8月19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109年9月2日民事陳報狀仍僅提出105年9月
6日資費方案為988之申請書,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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