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86號上訴人即被告臺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志賢 間108年度勞訴字第86號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8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80,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