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07號聲請人 紀智剛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雅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書記 官但育緗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02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3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13+1)×43×10=6,020元】。
二、曾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應提出提出協商成立後清償之金額及自何時毀諾。
三、請補正說明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就該扶養義務(指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 黃慧甄 )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並提出該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可省略)及107年至10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暨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實際支出黃慧甄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以及黃慧甄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間,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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