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8號聲請人 高旻 汝相對人双和歡樂世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順發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08年11月6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
2791H919)調解成立內容關於聲請人部分:「資方於108年12月30日給付8348元、109年1月30日給付8348元、109年5月30日給付2312元、109年6月30日給付2312、109年7月30日給付2312元、109年8月30日給付2312元、109年9月30日給付2314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積欠工資、資遣費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8年11月6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於108年11月6日調解成立,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第1項所示,業據聲請人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791H919)為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給付義務。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