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28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登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執聲字第19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登發因犯竊盜罪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廖登發因犯竊盜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書記官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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