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2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2837號債權人高雄市鳳山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薛東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唐陽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請勿寄現金,如用郵政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
二、債務人唐陽賢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