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164號原告 吳月華 被告 蘇浩緯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03年度簡字第25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蔡牧玨法官孫沅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書記官賴易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