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28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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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2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2845號債權人祐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達 債務人興益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兼法定代理徐堂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興益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徐堂為兼法定代理人同負賠償責任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興益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