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156號原告 李昆憲 被告 劉炯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民國103年度簡字第22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林明慧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