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更字第19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更字第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更字第1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成彬 律師被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代表人 邱政茂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台財訴字第○八九○○六六一六六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五號)後,經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開庭期日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李協明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書記官藍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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