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小字第62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營小字第625號

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洪主名

訴訟代理人 凃彥睿

被告 柯宏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590元,及其中新臺幣78,800元自民國95年6月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3,59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柳營簡易庭法 官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謝靜茹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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