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307號
原告 王清謀
訴訟代理人 王麗芳
被告 張林絳雪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
複代理人 涂淑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張林絳雪業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就上列當事人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21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張林絳雪之訴訟代理人應於111年1月12日前提出被告張林絳雪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應按繼承人人數檢附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