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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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50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志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執聲字第19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於民國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先後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均自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是上揭法律變更固均發生於本件被告黃志成犯罪行為後,惟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關於沒收一律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再按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基於本條但書所揭櫫之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揭規定相對於刑法之沒收相關規定,自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至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固規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年7月1日施行。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揭規定及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既均自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即非屬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所稱不再適用之情形。
是本件應適用前揭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特別規定,合先敘明。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並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
(一)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聲請人偵辦105年度毒偵字第1574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查獲並扣得乙情,業據被告供述在卷,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在卷可稽。而前開案件嗣經聲請人以105年度毒偵字第157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7年10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再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檢驗,分別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成分乙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5年北市鑑毒字第188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證,故上開物品既均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而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並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是此部分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本件因鑑驗所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之包裝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上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均併此指明。
(二)扣案吸食器1組,卷內查無足證其上沾附毒品成分而無法析離之鑑定報告,亦無其他證據足徵其為違禁物或義務沒收之物,復經被告於偵查中陳明拋棄(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574號卷第31頁背面),核已非被告所有之物,本院自無從併予宣告沒收,是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祐宸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附表:
┌──┬─────────┬──────────┬───────────┐│編號│應沒收銷燬之物│數量│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貳包(總淨重零點玖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公克,總驗餘淨重零點│年度青保字第1373號扣押│││透明晶體(含包裝袋│捌捌公克)│物品清單編號1│││貳只)│││├──┼─────────┼──────────┼───────────┤│2│含有第二級毒品PMA│參顆(總淨重零點玖捌│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第三級毒品PMMA、│公克,總驗餘淨重零點│年度青保字第1373號扣押│││bk-MDEA成分之綠色│玖陸公克)│物品清單編號2│││藥錠│││├──┼─────────┼──────────┼───────────┤│3│含有第二級毒品PMA│貳顆(總淨重零點 陸陸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第三級毒品PMMA、│公克,總驗餘淨重零點│年度青保字第1373號扣押│││CMA成分之紅色藥錠│陸肆公克)│物品清單編號2│├──┼─────────┼──────────┼───────────┤│4│含有第二級毒品MDA│參顆(總淨重零點陸柒│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MDMA成分之藍色藥│公克,總驗餘淨重零點│年度青保字第1373號扣押│││錠│ 陸伍 公克)│物品清單編號2│├──┼─────────┼──────────┼───────────┤│5│含有第二級毒品PMA│壹顆(淨重零點參參公│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第三級毒品PMMA成│克,驗餘淨重零點參壹│年度青保字第1373號扣押│││分之淡藍色藥錠│公克)│物品清單編號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