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2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國能具保人徐國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強制性交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一八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徐國智因被告徐國能犯強制性交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九七刑保字第二二二號),爰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為之聲請,固據其提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檢紀巨字第○九九○○○一二三七號函及其檢附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三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北檢治投九九執字第七一三九號通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北檢治投九九執字第七一三九號通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北檢治投九九執七一三九字第九二七一九號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板檢 玉丑 九九執助四八五四字第三六九○七五號函及其檢附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北檢治投九九執七一三九字第九二六七六號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一百年一月六日新北警店刑字第○九九○○六三三二八號函及其檢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北檢治投九九執七一三九字第八七二二九號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板檢玉丑九九執助四五六八字第三六三○二七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年三月四日北檢治投九九執七一三九字第一四一九六號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年三月九日板檢玉丑九九執助四五六八字第三六六二五號函及其檢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年三月一日桃檢朝未九九執助二九三一字第○一六五八二號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年一月十三日桃檢朝未九九執助二九三一字第○○三三四四號函、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一百年二月十八日蘆警分行拘字第六五四號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年三月九日桃檢朝未九九執助二九三一字第○一九二七○號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年五月九日桃檢朝未九九執助二九三一字第○三七二八○號函及其檢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傳票、在監在押紀錄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等件附卷可稽,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等件在卷足憑。惟查,被告之戶籍地址為桃園縣蘆竹鄉坑口村三鄰後壁厝二六號之一一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參,然觀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上記載囑託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被告強制性交案件之地址為桃園縣蘆竹鄉坑口村三鄰二六號之一,並非被告位在桃園縣蘆竹鄉坑口村三鄰後壁厝二六號之一之戶籍地址,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被告應於一百年一月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到案接受執行之傳票亦僅送達桃園縣蘆竹鄉坑口村三鄰二六號之一,並未送達被告位在桃園縣蘆竹鄉坑口村三鄰後壁厝二六號之一之戶籍地址,甚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上所載地址亦為桃園縣蘆竹鄉坑口村三鄰二六號之一,並非被告位在桃園縣蘆竹鄉坑口村三鄰後壁厝二六號之一之戶籍地址等情,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年三月九日板檢玉丑九九執助四五六八字第三六六二五號函及其檢附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一百年二月十八日蘆警分行拘字第六五四號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年五月九日桃檢朝未九九執助二九三一字第○三七二八○號函及其檢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傳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等件附卷可稽,從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既未將執行傳票送達於被告之戶籍地址,亦未囑託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派員至被告位在桃園縣蘆竹鄉坑口村三鄰後壁厝二六號之一之戶籍地址執行拘提被告到案,本院尚難遽認被告有經合法傳喚未到、拘提無著之情事,自難認定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君卉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