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交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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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交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訴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慶義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李佳容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書記官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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