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0號原告 張成富 訴訟代理人 張成彥 被告 洪菁鴻
莊百章許寶金 吳勝輝 張民憲 陳慧傑 林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1日言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第三行及本件判決第二頁第七行、第十一行、第十二行、第三頁第二行、第三行、第九頁第十七行關於「上開土地全部交還原告」之記載,均更正為「上開二九四地號土地全部交還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主文欄第1項第3行及本件判決第2頁第
7行、第11行、第12行、第3頁第2行、第3行、第9頁第17行關於「上開土地全部交還原告」之記載,參照該判決第
7頁倒數第5、6行之記載「可知系爭土地全部業已在被告實力支配下,而占有系爭土地全部」,應為「上開二九四地號土地全部交還原告」之誤寫,乃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濰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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