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9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955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涂鳳樑 債務人 昱揚 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莊 桂花債務人 張健聰 債務人 張家榮 債務人 張家銘 債務人 張家精 即 張宥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叁拾叁萬陸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103年度司促字第8955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起至清償日止)│├──┼───────┼─────────┼─────────┼────────────┤│001│636,000元│103年7月1日│1.5│103年8月2日│├──┼───────┼─────────┼─────────┼────────────┤│002│3,700,000元│103年5月14日│1.5│10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