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293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絃鎮
被 告 林若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玖仟玖佰零參元自民國一零八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一點三三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李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