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65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相對人新寶榮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新寶榮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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