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原告 張美嬌 被告 黃宗能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98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陳川傑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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