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18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龔清琴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營偵字第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龔清琴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107年4月24日上午9時28分宣判。
二、然因被告與告訴人 陳世勇 、 陳世石 、 陳世賓 等人預定於107年4月26日16時再行調解;本院考量被告與告訴人是否調解成立,獲得告訴人等人諒解,攸關本院依刑法第57條予以衡量被告刑度之重要證據,故本案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容淑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