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17號原告 陳莉娟 被告 詹育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湘瑩
法官梁世樺
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宥寬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