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7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10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有關領事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79號原告 陳氏蓓渥 (TRANTHIBEUT)上列原告與被告外交部間有關領事事務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由原告本人簽名或蓋章並經我國外交部駐外單位認證之起訴狀正本;如委任 胡峰賓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原告本人簽名或蓋章之委任狀,並經我國駐外單位之認證,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書記官賴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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