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6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651號聲請人 李佩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書記官施盈如附表111年度除字第65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D-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