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54號原告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法定代理人 陳純敬 訴訟代理人 林慶皇 律師被告 游萬長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26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庭前提出原證9存證信函之附表到院。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