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77號聲請人 林珍如 代理人 廖錦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瑋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書記官江慧君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577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安富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0-018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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