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交付所有權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356號原告 安孫燕菁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 律師被告 孫燕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書記官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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