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6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黃靖絜 被告坤雅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嘉
王淑真 王美蓉 兼法定代理人 黃振坤 被告 黃王淑釵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金漢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坤雅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坤雅公司)、黃振坤及黃王淑釵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一、被告坤雅公司、黃振坤及黃王淑釵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4萬4,008元及自民國89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07%計算之利息,暨自89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二、被告坤雅公司、黃振坤及黃王淑釵應連帶給付原告180萬2,196元及自87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82%計算之利息,暨自87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之違約金。三、被告坤雅公司、黃振坤及黃王淑釵應連帶給付原告114萬8,259元及自民國87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82%計算之利息,暨自8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之違約金。核原告上開請求,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19萬4,463元(計算式:124萬4,008元+180萬2,196元+114萬8,259元=419萬4,4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5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應再補繳4萬2,080元(計算式:4萬2,580元-500元=4萬2,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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