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王玉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江旻隆 為公示送達事件,查: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
駁回其依同法第66條所為之聲請。
(二)聲請人未於聲請狀內附上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請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否則本件難認與民法
第97條之要件相符,無從依法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