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小字第16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郭國強
       蔡譽彬
被   告  魏鴻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肆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萬玖仟玖佰玖拾元自民國一O六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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