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司聲字第85號
聲請人 高茂雄
法定代理人 宋思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見輝 即 高萬展 之繼承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對相對人高見輝即高萬展之繼承人郵寄共有土地出賣是否優先承買通知之信函,惟相對人因招領逾期,聲請人亦無從得知其實際居住所地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故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補正,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查本件相對人業於民國111年12月9日死亡,此有相對人最新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