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11223號民事裁定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債務人異議,依法已視為起訴
)係主張依兩造間理債貸款契約請求被告清償帳款及信用卡
循環之利息,而兩造間信用卡理財專案契約約定條款第16條
約定「˙˙˙就本約定書涉訟時,合約當事人均同意以臺灣
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另按信用卡約定條款第
26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持卡人/商務卡申請
人並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約
定條款附卷可稽;而合意管轄有排他管轄之效力,此向為我
國學說及實務所採。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粘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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